職訓證照課程
防火管理人訓練複訓班
課程時間及梯次
*招生對象:
1.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2.依『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課程法令依據及登錄字號:
(一)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 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四)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發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五)機構及場地登錄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消署預字第1131603018號函。
*訓練目的: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
*預計招收: 15~50人。
五、課程表及時數:
課程 |
科目 內容 |
時 |
|
日期 |
時間 |
||
第一天
|
0900 |
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1.員工之教育訓練方式。 2.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方式。 3.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常見錯誤樣態及缺失研討。 |
3 |
1330 |
防火管理對策: 1.從災例分析防火管理(軟體及硬體)對策。 2.現行防火管理相關法規重點與回顧 |
2 |
|
1530 |
學科測驗
|
1 |
*招生對象: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訓練場地:
(一) 學科: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承德訓練中心
*參訓費用:每人新台幣1,600元整(含稅、教材、午餐、證照費等)。
*教學設施:
- 教材書籍講授配合實物投影機、單槍投射器、電腦、消防教學看板教學。
(二)配合教學用消防安全設備影片、模擬系統,實施教學觀摩及操作。
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退訓規定):
(一)開班當天請學員簽到、領取教材,依座位表入座後,向學員說明上課時數、請假及退訓規定、測驗方式、成績計算方式及合格標準。
(二)於每日上午及下午上課前安排學員簽到(嚴禁代簽),並於上午及下午課堂中各點名一次,並隨時注意學員出席情形;冒名頂替上課或考試者,撤銷受訓資格。
(三)學員依規定因事請假,如缺課時數初訓達2小時,複訓達1小時應予退訓。
(四)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驗成績未達標準者應予補考。
(五)上課中請學員將手機關機或設定成靜音,教室內上課中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吸煙及嚼食檳榔。
*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測驗方式、合格基準):
- 參加之學員於訓練期間出缺勤符合「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 且測驗總成績合格者,由本中心報請轄區主管機關核發合格證書字號,取得防火管理人之資格。
- 測驗採筆試方式,題目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作題庫於網頁公告,題型為選擇題20題、是非題20題、簡答題2題,總成績60分以上為及格。
*測驗規則(學科)與及格規定:
- 應考人員應準時就座,考試時間開始時,自行檢查試卷之科目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 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 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扣分,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1.冒名頂替、互換試卷、不繳交試卷者。
2.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3.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場所刻畫或書寫有關考試資料者。
4.未遵守試場規則,不接受監考人員勸導或繳卷後仍逗留試場門口,擾亂試場秩序者。
(三) 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至十分:
1.窺視他人試卷或發試題後互相交談、使用其他紙張或物件抄寫試題者。
2.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
(四) 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至五分:
1.污損試卷者。
2.繳卷後未即離場,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者。
3.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者。
4.出聲朗誦者。
(五) 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驗成績未達標準者應予補考。
合格證書發給方式及期程:
(一)課程結束15日內,檢送學員名冊、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講師簽到記錄、點名記錄一覽表、學員簽到表、測驗卷等相關資料,向轄區消防機關申請防火管理人證書字號。
- 轄區消防機關函復證書字號後,3日內製作結業證書並以掛號或快遞方式送交學員。
*報名方式:
(一) 請填妥本報名表逕寄103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中國生產力中心 收
(二)傳真報名:02- 25556958、02-25556871
電 話:02-25555525轉00647林小姐
(三)課程資訊暨線上報名網址: http://edu.cpc.org.tw/classcategorygroup/content/29
*受訓對象:
除第四款「精神復健機構」自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7 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備註: 上課時,請繳交「舊證照影本」及1吋或2吋「照片2張」。
依消防法第13條第7項,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