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訓練中心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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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班


訓練目的:

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

課程法令依據及登錄字號:

(一)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3 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四)中華民國113 年5月2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22012號「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五)機構及場地登錄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3018號函。

預計招收: 1550人。

課程內容

課程

科目

內容


日期

時間

 

 

08:30
|
10:30

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1火災概念及緊急應變常識。

2.火災原因與消防安全。

3.防火管理相關法規(含建築防火相關法規等)。

4.從火災案例分析防火管理對策。

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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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消防防護計畫:

1.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

2.各種消防防護計畫之區別、提報方式、製作要領與注意事項。

2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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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1.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種類及功能。

2.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日常檢查重點。

3.消防安全設備之操作要領暨實際操作。

4

08:30
|
11:30

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1.員工之教育訓練方式。

2.自衛消防編組要領。

3.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含驗證)及應變要領。

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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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學科測驗

1

參訓資格:

(一)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二)依「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應在其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複訓。另依內政部消署115年1月8日消署預字第1150400026號函釋,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之防火管理人者,其結業證書效期逾期者,應重新參加初訓。

訓練場地:

(一)學科: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81號B1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承德訓練中心

(二)術科(實習):同上之週圍公共使用空間。

教學設施:

(一)教材書籍講授配合實物投影機、單槍投射器、電腦、消防教學看板教學。

(二)配合教學用消防安全設備影片、模擬系統,實施教學觀摩及操作。

(三)利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及緩降機實施消防安全設備實務操作及演練。

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

(一)開班當天請學員簽到、領取教材,依座位表入座後,向學員說明上課時數、請假及退訓規定、測驗方式、成績計算方式及合格標準。

(二)於每日上午及下午上課前安排學員簽到(嚴禁代簽),並於上午及下午課堂中各點名一次,並隨時注意學員出席情形;冒名頂替上課或考試者,撤銷受訓資格。

(三)學員依規定因事請假,如缺課時數初訓達2小時,複訓達1小時應予退訓。

(四)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驗成績未達標準者應予補考。

(五)上課中請學員將手機關機或設定成靜音,教室內上課中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吸煙及嚼食檳榔。

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測驗方式、合格基準):

()參加之學員於訓練期間出缺勤符合「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且測驗總成績合格者,由本中心報請轄區主管機關核發合格證書字號,取得防火管理人之資格。

()測驗採筆試方式,題目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作題庫於網頁公告,題型為選擇題20題、是非題20題、簡答題2題,總成績60分以上為及格。

()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至十分:

1.窺視他人試卷或發試題後互相交談、使用其他紙張或物件抄寫試題者。

2.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

()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至五分:

1.污損試卷者。

2.繳卷後未即離場,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者。

3.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者。

4.出聲朗誦者。

合格證書發給方式及期程:

(一)課程結束15日內,檢送學員名冊、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講師簽到記錄、點名記錄一覽表、學員簽到表、測驗卷等相關資料,向轄區消防機關申請防火管理人證書字號。

(二)轄區消防機關函復證書字號後,3日內製作結業證書並以掛號方式送交學員。

參訓費用:每人新台幣3,200元整(含稅、教材、第一天午餐、證照費等)。

教學設施:

()教材書籍講授配合實物投影機、單槍投射器、電腦、消防教學看板教學。

()配合教學用消防安全設備影片、模擬系統,實施教學觀摩及操作。

()利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及緩降機實施消防安全設備實務操作及演練。

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退訓規定):

()開班當天請學員簽到、領取教材,依座位表入座後,向學員說明上課時數、請假及退訓規定、測驗方式、成績計算方式及合格標準。

()於每日上午及下午上課前安排學員簽到(嚴禁代簽),並於上午及下午課堂中各點名,並隨時注意學員出席情形;冒名頂替上課或考試者,撤銷受訓資格。

()學員依規定因事請假,如缺課時數達2小時應予退訓。

()上課中請學員將手機關機或設定成靜音,教室內上課中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吸煙及嚼食檳榔。

報名方式:

()請填妥本報名表逕寄103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B1 中國生產力中心

()傳真報名02- 2555695802-25556871 電話:02-2555552502883林小姐 03590沈小姐

()課程資訊暨線上報名網址: http://edu.cpc.org.tw/classcategorygroup/content/29

受訓對象: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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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13條第7項,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