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訓練中心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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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人員


 

 

課程介紹: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課程。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1人;其每一輪班次勞工總人數超過50人者,每增加50人,應再置1人。

但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已建置緊急連線、通報或監視裝置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類事業,每一輪班次僅1人作業。
二、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未達5人

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具合格之急救人員,代理其職務。

課程大網:

1.急救概論(含原則、實施緊急裝置、人體構造介紹)
2.敷料與繃帶(含實習) 
3.心肺復甦術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含實習)
4.中毒、窒息
5.創傷及止血(含示範)
6.休克、燒傷及燙傷
7.骨骼及肌肉損傷(含實習)
8.傷患處理及搬運(含實習)

學習對象:

1.擔任事業單位急救人員者,沒有學歷限制。
2.有興趣之一般社會大眾。
3.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聰、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情形者。